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跨境交易或高风险交易,核实合同方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名称至关重要。
合同方不一定就是公司法人
如我们在前文《浅谈境外机构在加经商主体的法律形式及与中国法律形式的比较》一文中所述,并非所有企业都是公司法人。然后,许多客户却错误地认为他们的合同方就是公司。实际上,因为设立手续简单且公司治理义务比公司要求低,个体工商户是常见的法律形式,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领域使用更为广泛。
为何确认合同方法律形式重要?
合同方的法律形式决定了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你的法律救济手段。在诉讼中可被列为当事方的主体,即谁可以被起诉,将因法律形式而异:
-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责任通常由公司本身承担,而非股东个人。
- 个体工商户没有法律上的独立性;业主需对所有生意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普通合伙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
- 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通常以其投资额为限,前提是其不参与企业的管理或控制。
因此,不能当然地认为合同方就是公司法人。不仅应在签署合同之前更应在开始谈判前就确认合同方的法律主体形式。对法律形式的错误判断可能为合同行权增加不必要的法律成本甚至合同无法执行。
对方提供的名称不一定就是其法律名称
企业常以其商号运营。在合同中使用商号可能引发歧义和混淆,尤其在与企业集团交易的时候。
例如,假设某企业以商号 “Tundra Group” 运营。销售经理可能习惯性地将“Tundra Group”用于所有集团的附属公司和子公司。举例来说,某集团下存在多个独立实体:一家运营公司、一家房地产控股公司,以及一家管理服务公司。如果运营公司才是实际约定的合同履约方,合同方名称若简单使用商号的话则错误的把所有集团公司纳入履约方的范畴。日后发生合同纠纷时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为避免争议,应要求合同对方书面确认并使用其完整的法律名称。在安大略省,法律要求企业在所有合同、发票、票据及商品或服务订单中均须使用法律名称。
尽职调查不可或缺
在签署任何协议前,应进行基本尽职调查,以确认合同方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名称。为增强保障,可通过联邦公司登记处或相关省级企业登记处进行查询,以核实其法律地位和合规情况。根据交易性质和客户需要,可以进行更全面的调查,包括查询商标和专利所有权、动产和不动产抵押及不利负担登记、以及破产程序、诉讼和判决执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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